一、参保人员住院医疗待遇
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、诊疗目录何服务设施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,个人负担乙类项目自负费用后再按比例报销。
1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。个人负担住院起付线,再按下列比例补偿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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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。参保时间不满6个月的,医疗费用不予以补偿,参保时间满6个月不满1年的,补偿待遇限额20000元。同时实行补偿待遇与连续缴费年限挂钩,每年增加15000元,最高限额为200000元。具体比例为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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